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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记注册合作伙伴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登记注册业务伙伴机构的管理,维护市场秩序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注册合作伙伴机构(以下简称“合作伙伴机构”)的设立、变更、注销和监督管理等活动。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三条 设立协同伙伴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-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 -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; - 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能力、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; -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执业程序; - 相关负责人无违法违规记录。 第四条 设立合作伙伴机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: - 《协同伙伴机构设立申请书》; -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; - 经营场所证明; - 专业人员资格证明; - 内部管理制度和执业程序; - 相关负责人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。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,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审查合格的,发放《业务伙伴机构登记证》。 第三章 变更管理 第六条 协同伙伴机构变更名称、住所、负责人、业务范围等事项,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。 第七条 业务伙伴机构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 - 《业务伙伴机构变更申请书》; - 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; -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。 第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,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审查合格的,办理变更登记。 第四章 注销管理 第九条 合作伙伴机构因解散、被吊销登记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,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。 第十条 合作伙伴机构注销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 - 《业务伙伴机构注销申请书》; - 注销原因证明; -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。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,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审查合格的,办理注销登记,并注销《协同伙伴机构登记证》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业务伙伴机构进行监督管理,主要包括: - 检查业务伙伴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执业程序; - 监督业务伙伴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; - 受理投诉举报,调查处理合作伙伴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; - 指导协同伙伴机构规范执业行为,提高服务质量。 第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要求业务伙伴机构提供相关执业资料、文件和信息。 第十四条 业务伙伴机构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执业资料、文件和信息,并配合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。 第六章 违法违规处罚 第十五条 业务伙伴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,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直至吊销登记证: -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业务伙伴机构的; - 提供虚假材料设立协同伙伴机构的; - 未按照执业程序提供协同伙伴服务的; - 为非法经营活动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协同伙伴服务的; -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行为。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登记主管机关负责解释。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






